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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阚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523号原告:阚某,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臣勇,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田楼行政村田楼村13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801014534。被告:王某乙,女,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6801014534。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宾奎,砀山县李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阚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阚某负担。审判员 张 林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