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黄某某,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处理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永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秋圆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