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二初字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成杰、段桂霞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杰,段桂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二初字115号原告王成杰。原告段桂霞。委托代理人赵彦飞、李珊,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地址:南京市玄武区黄埔路2号。负责人:胡旭,任总经理。原告王成杰、段桂霞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成杰、段桂霞起诉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与提交的证据不符,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王成杰、段桂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成杰、段桂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退还原告王成杰、段桂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彦 廷审判员 XXX人民陪审员蔡雪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 春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