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康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康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康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委托代理人郁志焱,上海市金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负责人***,行长。上诉人上海康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农商银行金山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康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康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康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61元,由上诉人上海康发房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成代理审判员  盛宏观代理审判员  张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印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