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杨某等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