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宋玉霞与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霞,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宋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681号原告宋玉霞,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王晓升,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山屹,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伟,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霞诉被告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宋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霞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玉霞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0元,��半收取355.0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415.00元由原告宋玉霞承担。审 判 长 韦 薇人民陪审员 周春姣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