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涛飞与龚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飞,龚利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210号原告:周涛飞。被告:龚利斌。原告周涛飞为与被告龚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涛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利斌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4月20日前归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利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周涛飞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樊世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