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钢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敦友与朱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王敦友。被执行人:。关于王敦友与朱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4)钢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工资1410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