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二终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飞等人强迫交易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冯某某,人)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二终字第00099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黄毛,男,1983年10月14日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2007年8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1月14日因酒后寻衅被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辩护人田雪霖,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又名三辉,男,1973年7月11日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2012年3月2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延长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2013年4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延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辩护人段国旗,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11月7日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小学文化,系该村主任。2013年4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辩护人孙西锋,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被告人)辛某某,又名李会生,男,1971年10月21日生于陕西省延长县,汉族,小学文化。2013年4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延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26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辩护人任学明,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冯学平、辛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3)延长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合并刑期三年又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得罚金26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冯学平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辛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随案移送的陕J227**号五征牌三轮车一辆由扣押机关延长县公安局依法没收,上交国库。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冯学平、辛某某不服,以其行为均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五起、第六起、第七起犯罪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不当,对四被告人量刑畸轻,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盗窃罪,上诉人刘某某、冯学平、辛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长县人民法院(2013)延长刑初字第0005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延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建理审 判 员 冯东锋代理审判员 刘生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