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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5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广西云马泰缘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广西云马泰缘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48-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106号之八汇金国际16、17楼。被执行人广西云马泰缘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县新兴工业园。本院在执行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云马泰缘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利于拍卖顺利进行,需进行前期清理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