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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龙阳和肖罗根、肖鋆、柳瑾、曾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龙阳,肖罗根,肖鋆,柳瑾,曾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江龙阳,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肖罗根,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大渡口镇东至县。被告:肖鋆,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柳瑾,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曾志红,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龙阳与被告肖罗根、肖鋆、柳瑾、曾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龙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肖罗根、肖鋆、柳瑾、曾志红相关财产或收益5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龙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被告肖罗根、肖鋆、柳瑾、曾志红相关财产或收益550000元;二、查封原告江龙阳所有的皖HK2X**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