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白国荣与刘英光、胡雅娟、刘英华、赵丽杰、赤峰鹏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凯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荣,刘英光,胡雅娟,刘英华,赵丽杰,赤峰鹏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凯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白国荣,女。被执行人:刘英光,男。被执行人:胡雅娟,女。被执行人:刘英华,男。被执行人:赵丽杰,女。被执行人:赤峰鹏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英光。被执行人:赤峰凯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雅娟。本院在执行白国荣申请执行刘英光、胡雅娟、刘英华、赵丽杰、赤峰鹏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凯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英光、胡雅娟、刘英华、赵丽杰、赤峰鹏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凯赫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审判员 陈学亭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