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合云与韩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云,韩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刘合云,女。被告韩运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云诉被告韩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合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斌审 判 员 孙庆国人民陪审员 何积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司涛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