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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广勇与杨同双、杨同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广勇,杨同双,杨同明,杨同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99号原告:朱广勇,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社区国集三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7201013458。被告:杨同双,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杨同明,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杨同对,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广勇诉被告杨同双、杨同明、杨同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广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广勇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朱广勇负担。审 判 长  冯旭敏人民陪审员  张贤桃人民陪审员  尹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