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吴晓丽与蒙新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丽,蒙新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吴晓丽。被执行人蒙新兰。申请执行人吴晓丽与被执行人蒙新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晓丽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蒙新兰向申请人吴晓丽赔偿经济损失795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78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人民币8078元。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蒙新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蒙新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主动给付了全部案款,履行了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 荣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