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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刑减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罪犯陈小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小江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0930号罪犯陈小江,男,汉族,大专文化,1981年4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汉中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小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21年1月25日止),追缴赃款8213578元(罪犯陈小江已退赔25331.57元,同案被告人退赔25522.14元,剩余8162724.29元)。2013年3月15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陈小江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陈小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小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陈小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小江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陈小江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小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0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房建军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璟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