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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8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韩磊与胡宗平等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828-2号申请执行人韩磊,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胡宗平,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胡平静,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韩磊与胡宗平、胡平静劳务费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宗平、胡平静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磊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胡宗平、胡平静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30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