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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执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与李连生、李连才、李斌、珲春晟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李连生、李连才、李斌、珲春晟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38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兴展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连生、李连才、李斌、珲春晟锐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5)莱城商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3、3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珲春晟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224元至莱城区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巩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