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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董西凤、康继和与董西凤、康继和等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西凤,康继和,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西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继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高新电信广场裙楼*层北侧4F。负责人:林茂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娟,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莹,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董西凤因与被申请人康继和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辉物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西凤申请再审称:(一)康继和在给融侨城物业管理处的投诉中称他首先是找其两次没找着,才给其打电话说了此事,这明显说明康继和与其第一次沟通此事是通过电话,通话记录显示为2013年5月17日,这一事实,康继和在中院撒谎抵赖,不承认先打电话这一真相。也就是说一个多月前其刚开始砸墙,还未开工,康继和就由装修公司人员带到其家参观,其已经告知自己意图,康继和在知情的情况下,在长达一个多月里,当其把卫生间已全部装修好,才无理要求其恢复原状,且自知理亏愿意赔偿其1000元,对康继和的无理要求和赔偿金额其不能接受,但基于与邻为善的原则,其已自行拆除了淋浴头移出到外间,把扩建处改做储物间,未作卫生间使用,不会有所谓的危险和妨害。(二)所谓的金辉物业巡查表是伪造的。巡查表的原件应该是在业主手里,金辉物业为了掩盖自己的责任偷偷拿走,巡查表是金辉物业自己印制和填写的,所以不应采纳。其改造卫生间不是擅自而为,在康继和没有提出异议之前,金辉物业是知情和允许的,如果一开始未被允许,其不会这样改造,物业没有起到监管责任,造成现在的局面错全在康继和与金辉物业。(三)共用墙是指在房屋结构中属于公共承载房屋重量的墙,一般包括:各套之间的分隔墙、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如立柱、梁、楼板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及走廊通道墙体。用共用墙来定义其拆除的卫生间外墙是错误的,概念错误所以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其拆除的卫生间外墙并非承重墙,也没有改变原有的上下水道位置,这个墙和康继和也不存在共用墙关系,所以根本不可能有康继和所说的危险和妨害,其更不应为康继和的封建迷信思想买单。董西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审查中,法庭询问董西凤其新证据指什么,董西凤回答“我曾经告诉他(康继和)了,他不承认我告知他(改造卫生间)了”;法庭询问董西凤为什么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董西凤回答“巡查表是物业从我们家拿走后,物业自己写的,是假的巡查表”。本院认为:董西凤所述其曾经告诉康继和其改造卫生间的情况而康继和不予认可,此节在原一、二审时双方已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董西凤所提此节并不构成再审阶段的“新证据”;而董西凤认为巡查表是物业从其家拿走后自己填写的是假的巡查表,缺乏证据证明。原一、二审判决要求董西凤恢复次卫生间墙体原状并未基于双方存在共用墙关系,而是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董西凤擅自扩建次卫生间移动北墙,虽目前没有直接对康继和的房屋造成漏水现象,但其改变了房屋墙体结构,对康继和此卧室的正常使用和房屋的安全,带来潜在隐患。康继和要求董西凤恢复次卫生间墙体原状,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董西凤以共用墙之定义认为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金辉物业不是相邻关系主体,也非实际侵权人,故其在相邻关系纠纷中不是适格被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综上,董西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董西凤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