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刑执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洪铭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洪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87号罪犯张洪铭,别名张大冲,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张洪铭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被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二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洪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张洪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洪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洪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洪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