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友谊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本荣、吴宗华、吴本福、罗文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安徽省繁昌县友谊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本荣,吴宗华,吴本福,罗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144-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住繁昌县。负责人:高宗品,行长。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友谊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吴本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本荣,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吴宗华,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吴本福,男,汉族,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罗文武,男,汉族,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村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友谊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本荣、吴宗华、吴本福、罗文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友谊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本荣、吴宗华、吴本福、罗文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繁昌县友谊医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本荣、吴宗华、吴本福、罗文武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罗文武、吴宗华、吴本福、吴本荣共有的安徽省繁昌县友谊塑料制品厂名下的位于繁昌县孙村镇代亭村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