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杜刚与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刚,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杜刚。被执行人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塘路42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东。申请执行人杜刚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大作为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执字第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