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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申字第06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高玉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玉梅,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申字第0666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高玉梅,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银闸胡同32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迎雪,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高玉梅与被申请人北京首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华物业公司)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9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玉梅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四)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理由:1、自2008年开始,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供暖阀门锈死,虽多次反映,但被申请人一直不履行维修的法定义务,造成2008至2014年度申请人未享受到供暖的权利。2、原审法院未履行法定送达义务,程序违法。被申请人首华物业公司辩称:高玉梅称因阀门锈死而未享受到供暖服务不属实,且没有证据证明。业主享受供暖服务,就应该交纳费用。本院审查查明:在本案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高玉梅提交了两张照片,欲证明其家中原供暖阀门锈死,2014年更换了新的阀门。首华物业公司对此称,认可照片中的供暖阀门是物业公司于2014年新换的,但不认可高玉梅依据上述照片欲证明的问题,且更换阀门的目的是为了节能减排,使采暖用户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自行调节温度。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高玉梅称2008年至2014年期间因家中供暖阀门锈死,被申请人拒绝维修,而没有享受到供暖服务,并提交了相关照片加以证明,但该照片并不足以证明高玉梅欲主张之事实存在,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另外,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向高玉梅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该邮件以”无人不接、拒收”为由被退回。在采用直接送达亦未果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和法律文书,故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高玉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高玉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 磊代理审判员  申志鹏代理审判员  孙 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