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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真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31号罪犯刘真光,原徐州东兴物资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刘真光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2年7月25日被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以(2012)云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涉案赃款119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真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刘真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真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真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真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