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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七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七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赵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宪华,男,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代表人王建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志远,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法定代表人吴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2015年5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以(2015)新兵民二终字第15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27日原告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50元{原告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号案件中已预交},减半收取1457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兵七民二初字第24号案件中已预交},合计19575元,由原告万融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邓德新审判员  徐 华审判员  张心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