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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与刘冬香、陈万林、刘祖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30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湖支行被执行人刘冬香、陈万林、刘祖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特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祖仁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欣苑小区33幢201室所有权证号为01180988号的房产,莲都区中山街290号39幢214.215号所有权证号为01098319号的房产共有人:瞿以萍01007479,莲都区中山街290号39幢202室所有权证号为01116697号的房产共有人:瞿以萍01116698查封被执行人刘冬香、陈万林共有的坐落于银苑小区403幢八单元501室所有权证号为01155124、01155125号的房产(查封价值:149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亦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