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永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黄金龙工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227号申请人永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局长。被执行人黄金龙,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永工商燕处字(2014)1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立即执行通知的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划被执行人黄金龙的银行存款18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刘明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