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金传凤、肖云等与屠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传凤,肖云,肖赛,屠思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716号原告:金传凤,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肖云,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肖赛男,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屠思松,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三原告金传凤、肖云、肖赛男与被告屠思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金传凤、肖云、肖赛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金传凤、肖云、肖赛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原告金传凤、肖云、肖赛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元,由三原告金传凤、肖云、肖赛男负担。审 判 长 郑瑞斌审 判 员 朱世明人民陪审员 崔怀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力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