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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490号原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81322-9,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西普大厦13B层。法定代表人屈庆琭,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泽权,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19905-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聚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邢亚彬,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文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洪、雷泽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30日签订了李渡新区两桂公租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李渡新区两桂公租房进行监理,总工期为24个月,监理报酬总价1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5月5日进行了监理工作,后因被告原因项目停工清算,原告监理工作因此终止。2013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监理合同终止协议》,确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监理总报酬150万元。2013年12月2日,被告支付了75万元,尚欠原告监理费75万元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监理费75万元及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到付清之日止。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原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被告将工程名称为“李渡新区两桂公租房工程”委托原告监理,监理工作总工期为24个月,监理报酬总价为180万元;双方约定了具体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该工程履行监理义务。2013年12月3日,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监理报酬75万元。2013年12月25日,因该工程停工清算,原被告共同协商签订《李渡新区两桂公租房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原被告一致同意终止2012年4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告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履行了监理义务和责任,被告还应支付原告监理费75万元。原告向被告要求支付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李渡新区两桂公租房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协议》,委托付款函,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审理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李渡新区两桂公租房工程监理合同终止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故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协议约束,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剩余的监理费75万元,但被告至今没有支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75万元,符合当事人约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被告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抗辩权的权利;被告的行为系不尊重诉讼秩序,对此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75万元及从2015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如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诉讼保全费4720元,共计10720元,由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该中级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的,该中级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文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