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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武科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