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2024号原告雷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判?员胡增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陶小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