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宋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真真、韩艳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少华,牛真真,韩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文法执字第329号申请人宋少华,女,汉族。被执行人牛真真,女,汉族。被执行人韩艳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少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真真、韩艳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真真、韩艳伟名下财产0.8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