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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二初字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与万士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万士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00087号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负责人:郭学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聂玉军,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源,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士际,男,1987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与被告万士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凤台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