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与南宁市宁山水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南宁市宁山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被执行人:南宁市宁山水泥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鸣县支行申请执行南宁市宁山水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南宁市宁山水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权利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