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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陆善智与梁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善智,梁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陆善智,被执行人:梁胜明,隆小娟,女,1978年4月16日生,现住隆安县城厢镇兴隆路32号申请执行人陆善智与被执行人隆小娟、梁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15)隆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小娟自动履行完毕。故本院已自动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丕杰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黄日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