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盘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盘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社会,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向阳,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生,住宜阳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被告王盘先,女,汉族,1966年3月6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盘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阳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县佳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阮依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梅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