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姚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倴刑初字第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甲,农民。2013年11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2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滦��县看守所。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南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新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编造其朋友经商急需用钱的谎言,并承诺借款三个月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取得曹妃甸区七农场的赵某信任后,被告人姚某甲以自己及其朋友的名义,并由杜祥文(另案处理)冒充“裴涛涛”的身份担保,于2014年8月5日向被害人赵某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日被害人赵某扣除人民币5000元利息后给被告人姚某甲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姚某甲得款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滦南县公安局接��证据材料清单、到案材料等书证及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犯罪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甲编造其朋友经商急需用钱的谎言,并承诺借款三个月,以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并编造了司各庄高中“裴涛涛”的虚假身份证,教师证作为担保人,取得了曹妃甸区七农场赵某的信任后,被告人姚某甲以其本人及朋友的名义,并由杜祥文(另案处理)冒充“裴涛涛”,于2014年8月5日向被害人赵某借款5万元,当日被害人赵某扣除5000元利息后,给付被告人姚某甲4.5万元。被告人姚某甲得款后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姚某���及其亲属已将骗取的款项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姚某甲以其本人及其朋友的名义,以司各庄高中教师“裴涛涛”为担保人,从其本人处借款的经过。借款到期后,得知司各庄高中没有裴涛涛这个教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证人李某、高某、陈某分别证实姚某甲从赵某处借款并提供担保人的经过。3、证人裴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司各庄高中的教师,其不认识姚某甲和陈某,其本人的教师证和身份证没有借给过别人使用,也未为他人借款提供过担保。同时证实学校没有叫“裴涛涛”的老师。4、证人姚某乙(被告人姚某甲父亲)、证人谭某(被告人姚某甲妻子)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告人姚某甲没有固定的职业,也没有经济来源,经常赌博。5、滦南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赵某向公安机关提供借条一张。6、交款条、收条分别证实被告人姚某甲亲属将赃款退赃,并由被害人赵某领取。谅解书,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7、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与辩解。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某甲出生于1985年5月29日,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被告人姚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甲及其亲属已将骗取的款项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姚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撤销本院(2013)倴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书中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缓刑执行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犯赌博罪被羁押折抵刑期164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晓菊审判员 张建功审判员 王仲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