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希文与被执行人李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文,李伟,曲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异字第1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希文,男,1959年4月21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昆池街55委,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手机186XXXX****被执行人李伟,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鳞字乡称字村,农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曲金平,乾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希文与被执行人李伟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希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希文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徐久春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