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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希文与被执行人李伟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希文,李伟,曲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异字第1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希文,男,1959年4月21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昆池街55委,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手机186XXXX****被执行人李伟,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鳞字乡称字村,农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曲金平,乾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希文与被执行人李伟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希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希文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徐久春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