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黎大彪故意伤害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大彪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971号罪犯黎大彪,男。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屯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大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祥文、陈素琼人民币85498.5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连升人民币53027.1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罪犯黎大彪于2010年5月6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累计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黎大彪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大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黎大彪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2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黎大彪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8525.66元,该犯至今尚未履行上述附带民事赔偿责任。2010年10月19日,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屯执字第100-1号执行裁定,以无法查找到黎大彪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为由,终结(2010)屯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黎大彪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因罪犯黎大彪至今尚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以从严掌握,应扣减其减刑幅度二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大彪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