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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33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双辽市卧虎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2年3月3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7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杭延生于2015年8月12日独任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租赁的吉AQT1**号黑色丰田凯美瑞牌汽车携带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从吉林省双辽市来到海拉尔区,并入住海拉尔区富源宾馆228号房间。2015年4月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宾馆房间内抓获黄某某,并在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9.2826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违禁物品上缴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租车手续,行政处罚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检验报告,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7年4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杭延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