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商初字第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无锡托普搅拌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托普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446号原告无锡托普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托普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托普搅拌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一同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托普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托普搅拌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无锡托普搅拌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托普搅拌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可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