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范学清与王振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清,王振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5291号原告范学清,女,1965年9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金磊,系原告范学清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振起,男,北京市平谷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为,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艳军,系被告王振为之子。原告范学清与被告王振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学清的委托代理人王金磊、李振起,被告王振为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学清诉称:我与被告同系北京市平谷区×镇×村人,两家东西院居住,原告居西。2014年五六月间,被告翻建房屋,其未征得我同意,将原来的旧房改为二层楼房,南北跨度为8米,现一层主体已建完。该房屋位于我家北房左前方,其二层房屋直接影响我家采光和隐私。我告知被告不要建房,但其不听。我为此找到村委会和镇政府,但均未得到解决。7月份,村里召开两委班子会议,总共11人参加,有9人弃权,剩下二人中1人同意被告建设二层房屋,另1人不同意。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不得建设二层房屋,其所建房屋不得影响我生活。被告王振为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家距原告家房屋有4米距离,我家建二层房屋没有影响到原告家采光和隐私,我家建房时已征得原告家同意,但是其现在又反悔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系北京市平谷区×镇×村人,两家东西院相邻居住,原告居西,被告家位于原告家东南方向。被告于2015年五六��份翻建房屋,将原来的旧房改为二层楼房,现其一层主体已完工。原告以被告建设二层房屋影响其家采光和隐私为由将被告诉至本院,被告持辩称意见如上。北京市平谷区×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显示,被告建设二层房屋已取得政府相应的审批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关于京华镇停字(2015)第003号〈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撤销的决定》,现场照片,身份证明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相邻关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一方正常利用其不动产,对方在必要限度内负有容忍义务。本案中,被告为自家居住而建设二层房屋,已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该二层房屋位于原告房屋东侧,相差有一间房的距离,未给原告采光带来超出合理限度的影响,亦难谓影响原告隐私权,原告要求被��不得修建上述二层房屋的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学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范学清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张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雪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