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非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非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北岭新村。法定代表人叶杰成,局长。被执行人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园区荷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卢鹏。被执行人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未批先产行政处罚一案,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武环罚(2014)第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8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6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钜立金属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8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武执非字第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章春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张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