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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商初字第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明法与句容市艺美针织厂、朱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明法,句容市艺美针织厂,朱明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0657号原告宋明法。被告���容市艺美针织厂,住所地句容市白兔集镇倪塘村。代表人朱明义,系该厂投资人。被告朱明义,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明法诉被告句容市艺美针织厂、朱明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明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明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明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2元,减半收取3316元,由原告宋明法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印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