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邓帅民与卢全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帅民,卢全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邓帅民。被执行人卢全启。本院在执行邓帅民申请执行卢全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没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法院依法四查均无财产,故对该案进行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右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正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