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华与被告徐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徐佳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680号原告:郭华。被告:徐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与被告徐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华自愿撤回对被告徐佳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0元(原告已预交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郭华自行负担。退还原告郭华1405元。审判员  彭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