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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余根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余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295号罪犯陈余根,无业。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余根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4月、1999年8月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11月被江苏省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10年5月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零二十二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3)大刑二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八日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八日。刑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余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获得“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陈余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日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余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余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余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日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李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