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寇福昌与利津县中邑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福昌,利津县中邑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815号原告寇福昌,男,汉族。被告利津县中邑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新亭,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福昌与被告利津县中邑燃气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寇福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原告要求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福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福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寇福昌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钟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