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刘贵元、张营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刘贵元,张营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君,住夏津县苏留庄镇大兴村。申请执行人刘贵元,男,汉族,1982年12月26日出生,住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刘兴裕村130号。被执行人张营营,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夏津县东李官屯镇刘兴裕村130号。本院在夏津县友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贵元、张营营民间借贷纠纷,(2014)夏民初字第731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依法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1646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7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平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献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