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3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3)张建会与曹金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会,曹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2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会。被执行人:曹金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余证经字第302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金涛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曹金涛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和园2幢1701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联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